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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的实施办法。

(二)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人事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服务;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政策,搞好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置、调整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评比选拔和人才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

(五)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进行公务员管理各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聘用、调配工作。

(六)承办政府部门科级公务员的任免审批。

(七)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和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大中专院校(除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提出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计划;承办市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制度、标准的实施办法,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全市奖励表彰制度,协调和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的申诉控告工作。

(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运动员。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运动员。

(十四)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十五)负责国外智力的引进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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